人力资源管理-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聘用
时间:2011-10-05 14:47: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86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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