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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三级人力考点:劳动法律主体(1)

时间:2015-11-20 13:45: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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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a.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

 b.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