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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三级人力考点:劳动法律事实(1)

时间:2015-11-20 13:46: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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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律事实

  依法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为劳动法律事实。并不是任何事实都可以成为劳动法律事实,只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带来一定 劳动法律后果的事实才能成为劳动法律事实。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为合法事实,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一般也需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但是在一些场合,单方的意思表示以及违法行为或事件也能使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依据劳动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1.劳动法律行为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 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等。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合法行为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同时,单方行为通常也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这 是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特点。例如,只有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合法行为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以欺诈、胁迫等行为产生的劳动关系为无效劳动关 系,这类劳动合同从其产生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或单方行为则有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