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热词: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案例讨论

离职员工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费补偿金吗?

时间:2011-10-23 15:13: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53次

        案例:2006年5月30日,张先生与一家国有玩具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至今年5月30日期满。现在,因为厂里的业务量很不稳定,听说老板要减员,如果合同到期后厂方不和他续签合同,他能不能获得赔偿?
  解读:张先生的问题很普遍,如果合同到期后,厂方无意和他续签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至5月30日的经济补偿,但不是张先生所说的“赔偿”,赔偿的概念,只有当单位过失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方才适用。
  根据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分别是:由于单位原因,比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工作,或者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情况,用工双方要解除合同的;因单位依法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况要终止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特别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却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以张先生为例,如果单位希望续签合同,且同意增加工资,但张先生却对增幅不满意,不同意续签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