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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问题-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时间:2011-10-05 16:30: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240次

    问题:您好! 我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工作。现我在工作遇到以下两个问题,希望得到专家的意见。 1.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这两个概念有什么样的区别和联系?2. 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限与公司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应怎样履行?
回答:你好!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如果一个劳动合同到期,而双方又没有续订和其他依法应延期的情况;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可以终止;3、合同的目的实现,有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在一定的工作完成后,合同即行终止;4、签约雇员退休或者死亡;5、用人单位消灭,比如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被兼并、解散、关闭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一个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签约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的情况有两种: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⑵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⑶依法定程序经济性裁员。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⑴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⑵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你的第2个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限超过了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该怎么执行,根据在后的合同效力优于在先的合同效力的原则,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培训合同的服务期限还没有到期的话,劳动合同的效力继续有效。当然,劳动者可以用经济补偿来“买断”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