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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问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1-10-06 09:30: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306次

    问题:我们公司的一位生产经理自1999年11月1日起工作至今,公司当初和他签订了2年合同,至今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该经理薪资今年6月份刚刚调整到7350元,原来薪资为6500元。现公司老板提出于今年9月底将其辞退,为确保生产安全,老板要求我不要提前通知该经理,而宁可支付他违约金或赔偿金。因此,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公司辞退员工没有按规定提前一个月给予书面通知,应当支付该经理相当于1个月薪资的违约金,这1个月的薪资如何计算,是7350元还是今年或去年的平均薪资?2、该员工在公司工作差1个月就到2年即合同期满,试问公司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是否还要支付其一定的补偿金?若是,补偿金的金额为多少?违约金和补偿金是否一定要两者都支付给他?3、补偿金和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根据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您的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该生产经理9月底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们不知道您所说的违约金是指什么,劳动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您可能把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混同了,在这里,补偿金也包含了违约金的性质。如果您与该生产经理另外签有违约金的除外。
    根据该法,“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该生产经理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应为两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在一定限额内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