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热词:人力资源报名 |

人力资源三级专业技能练习题:劳动争议的协商与调解(2)

时间:2019-05-08 14:37:56作者:成都人力资源报考条件 来源:人力资源培训网 点击:0次

1[简答题]

简述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方法。

参考解析: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方法如下: (1)当事人协商。
(2)由调解委员会调解,包括:
①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②调查和调解。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③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 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规定及约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⑤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则可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2[简答题]

张某应聘至A公司,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并就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双方出现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做出了约定。2006年6月8日,张某突然离开A公司不知去向。同年7月14日,张某被A公司发现已在B公司工作。
A公司即刻要求张某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单位违约金。因为A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协商一致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法有效的。而张某无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公司,违背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张某却称是A公司违约在先,单方与自己解除了合同,此事公司的新老员工都知道,自己迫不得已只得到处求职,适逢B公司进行招聘,所以就到此应聘,现本人要求A公司赔偿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此后,A公司作为申诉人,将张某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并且认为张某在未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被B公司聘用,依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将B公司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但B公司认为:张某来B公司应聘,B公司并不知道他与申诉人签订过劳动合同且尚未解除,故此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商议作出如下仲裁结果: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职工张某在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前往第三人处工作,显属违约行为。第三人既不调查也不核实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存在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赔偿金8400元。

参考解析:

张某虽称“A公司违约在先,单方解除了合同”,但没有提供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其说法不能成立。《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已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该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均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有一方违反,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在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求职的凭证。B公司在未见到张某出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下便聘用了他,自然应按<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执行,并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3[简答题]

2000年1月小张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小张每月工资是4000元。公司于2000年3月20日做出一项决定,从全体职工的工资中抽出20%作为绩效工资,如果年底公司完成各项指标,绩效工资将一次性发放职工本人,如果公司完不成指标,绩效工资将不予发放。从2000年4月起,小张每月领到3200元的工资。为此,小张于2000年6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小张可以得到补偿吗?

参考解析:

小张是可以获得补偿的。首先小张是在劳动争议发生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提出的仲裁申请。另外,《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员工利益私自扣除工资的,应予以补偿。 【拓展】若本案例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除上述分析外,还应附加: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小张从工资第二个月起应获得的工资是8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简答题]

刘某于2003年8月18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刘某参加社会保险。2004年11月25日,公司在各车间门口张贴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12月31日终止,务必在2005年1月1日至5日到公司办理离岗手续并结算工资的通知。同年12月13日,刘某患病数次就诊。2005年1月4日刘某与甲公司结算工资发生分歧,之后未上班,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未解决。2005年7月,刘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时主张回甲公司上班。公司在庭审时明确不同意刘某回单位工作,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
【要求1】(见劳动法)
问题:
如果你是刘某,应要求甲公司补偿哪些利益?

参考解析:

应要求甲公司偿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等。

5[简答题]

简述劳动争议的概念。

参考解析: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