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工具箱—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16 11:07:15作者:成都人力资源报考条件 来源:人力资源培训网 点击:0次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1984年3月19日[84]卫防字第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提高诊断水平,保障职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以科学的态度和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诊断工作。
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
第五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诊断。
第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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