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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时间:2015-06-18 10:09: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35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颁布)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捧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捧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捧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为:

    保胎假,工资按病假工资发放;产前假,哺乳假工资按八成发放;

产假按正常工资发放或领生育生活津贴(通过生育险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