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仍享“附随权利”
时间:2011-10-08 15:58: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22次
案例:李某在某加工企业工作8年,期间共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今年8月19日合同期满,单位因经营效益不理想准备缩减经营规模,同时对合同到期的部分年龄偏大职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单位以合同期满正常解除为由拒绝给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李某工作8年,补偿不是一个小数目,于是他求助法律人士。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对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划分为4种情形区别对待。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为前提,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当初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就解除;四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后3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某的情况属于第2种,既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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