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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案例:劳务纠纷

时间:2012-01-10 17:23: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211次

     案例:小王2002年进入鸿达公司做技术部门的工程师,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王业务上一贯表现很突出,2003年12月鸿达公司安排小王到澳洲参加一个产品的维修培训。当时小王与单位签了一个担保协议(协议内容附后),小王在回国后,于04年5月辞职离开单位。鸿达公司就该协议要求小王赔偿四万元的违约金,小王认为该要求不合理,认为鸿达公司为他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只有来回的差旅费和津贴,且该协议也是鸿达公司的格式合同,小王及其妻子当时也只有签字的份,所以不愿意赔偿鸿达公司要求的四万元。
担保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鸿达公司乙方:小王 丙方:小王的妻子
   应乙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乙方赴澳洲进行(培训、考察)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经济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协议:
一、乙方去澳洲进行(培训、考察)期间,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丙方应负担保责任。
    1.不能在规定期限返回;
    2.没有完成预定培训、考察任务;
    3.在培训、考察期间造成甲方名誉或经济损失;
    4.在培训、考察后继续为甲方工作未满三年辞职或因故意违反甲方《奖惩条例》被辞退。
二、丙方的担保责任如下:
    1.赔偿甲方为乙方进修(培训、考察)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人民币五万元;
    2.赔偿甲方名誉损失费一万元,经济损失费一万元;(此款不适用第一条之第四项)
    3.赔偿甲方要求履行担保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4.上列培训责任可按乙方进修后回公司的工作服务期递减,即继续工作不满一年的赔偿80%,以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20%,直至服务期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丙方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不因其地位或财力状况的改变而改变。
    四、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例时,甲方有权先行要求丙方履行第二条担保责任。如丙方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丙方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派出进修至回本公司继续工作服务期满止。
    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际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小王和鸿达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应算是双方的约定内容,在出现争议后,应该按照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另外,关于小王和鸿达公司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1996年10月31日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问题,则要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违约金,除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否则不必赔偿。
    第一种情况,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况,当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费。
    第三种情况,培训费的赔偿也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
    鸿达公司对小王的培训不属于上面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应该赔偿在担保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