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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各自的义务及责任

时间:2012-01-11 16:47: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29次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只有提到了同工同酬的标准,却没有明确义务主体。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由此导致其知情权都得不到保护,谈何实现同工同酬?现行立法的缺陷亟须弥补。
  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的实现,立法应该明确规定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各自的法定义务及违反法定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并突出强调在程序上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及程序。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1.规定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必须审查被派遣劳动者将要被派至的工作岗位的报酬情况,以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普通员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用工单位应该予以配合。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必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机构的服务费用(包括数额、计算方法等),不得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提取。
  2.劳务派遣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内容及标准,并备注由用工单位提供的本单位该岗位与类似岗位普通员工的报酬标准供被派遣劳动者和派遣机构参照,同时便于相关机构的监察。劳务派遣协议应包含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及各自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详细信息,被派遣劳动者包括联系方式在内的详细个人信息。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拟定的劳务派遣协议经被派遣劳动者签字后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不签字的,不影响其在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效力。经签字生效后的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机构、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各持一份,对三方均有约束力。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是实现其同工同酬权的基础。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
  3.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项目)均应由用工单位依约支付给派遣机构,由派遣机构按月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派遣机构不得以用工单位未支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为由,拖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发现自己在用工单位受到“同工不同酬”待遇的,有权向派遣机构主张自己的同工同酬权,派遣机构应该依据被派遣劳动者的主张进行相关调查;查证属实的,应首先无条件向被派遣劳动者弥补差额。派遣机构应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其最终风险由派遣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