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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题

时间:2015-07-02 17:00: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81次

 【案例3-1l公司的内部食堂承包给了在公司工作多年的王某去打理,公司和王某都考虑到相互了解,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食堂自负盈亏,风险由王某个人承担。承包半年,王某因地面湿滑不小心摔断了脊椎,王某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公司认为王某自己承包了食堂,而且有承包协议,所以不应该由公司承担。于是王某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法庭。最后,仲裁认定,公司与王某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并按规定承担伤残带来的后续费用。

    【案例3-2l“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险字[19922 7号/劳动部

    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在((关于职工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发生伤亡后保险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川社险[1992]6号)中反映:长江航道局宜宾地区办事处与其职工(司机)签订“汽车承包合同”,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该合同规定,职工每年向单位上交一部分利润,并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在承包期内,发生了翻车事故,由此引发伤残职工保险待遇如何保障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我们征得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

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的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

    【案例3-3l个人保险代理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张某(具备保险代理人资格)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保险合同))和《客户服务专员人身保险代理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主要包括考勤管理、培训管理、奖惩管理、考核晋升管理等。后因张某考核不达标,保险公司与之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经仲裁后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200811起,为了避免劳务纠纷,各大保险公司纷纷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这三个案例有几个共同的特点:

    ●一方是用人单位(法人主体),另一方是个人主体。

    ●用人单位对个人提出具体要求(工作成果、过程)。

    ●个人的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的一个功能组成部分。

    ●甚至用人单位对个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个人承包是指用人单位将其经营管理权部分或全部交由自然人,由该自然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自《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个人承包除了在建筑行业,大都得到了很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