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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签订合同,开除要双倍赔偿吗(1)

时间:2015-10-09 13:22: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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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倒9-15】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合同,开除要双倍赔偿吗?

  小张于2011121应聘到一家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底薪l 500元,月,另加提成,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9月,公司以小张工作中长时问打私人电话为由要小张走人,小张递要求公司补偿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基数包括他的底薪加提成,但公司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即使要赔,也不能包括提成,理由是小张每月的提成并不确定,不算工资范畴,请问公司做法合理吗?

    【案倒9-15解读】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包括提成部分给小张.

    首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其次,用人单位越须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即小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201211至离职之日,同时,双倍工责包括提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