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2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将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将上调!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的规定,2022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将进行调整。
一、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金额
1、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9元。
2、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3、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392.5元、2714元、2035.5元执行。
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8元。
5、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08元。
6、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本通知和川人社规〔2022〕5号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三、执行时间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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