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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工具箱—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时间:2018-11-06 11:11:50作者:成都人力资源报考条件 来源:人力资源培训网 点击:0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规】工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