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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工具箱—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11-08 10:46:35作者:成都人力资源报考条件 来源:人力资源培训网 点击:0次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

......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