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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三级人力考点:劳动法的体系(4)

时间:2015-11-20 13:43: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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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与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区别主要是以下方面:

  第一,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劳动关系的内容、运行规则和调整原则与方式,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是规定以何种手段实现和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

  第二,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劳动监督检查实施时确定监督检查客体的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以及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是实施劳动监督检查的职权划分和行为规则;

  第三,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既独立于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外,同时又是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即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范围与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范围是一致的。正是两者范围的一致性,才能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

关于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学界还有另外多种分类模式,包括劳动法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和劳动法的职能结构模式。前者将劳动法体系划分为:①国有企业 劳动法律制度;②集体企业劳动法律制度;③股份制企业劳动法律制度;④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制度;⑤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制度等。伴随着经济体 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此种分类模式的缺陷已经充分显露,不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