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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三级人力考点:劳动法律关系是现实形态

时间:2015-11-20 13:44: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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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对人们的劳动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存在于各类劳 动法律渊源中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称为法定权利义务。它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将本阶级的主观意志客观化 的结果,是权利义务存在的主要形态。现实权利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际行使和履行的权利义务。法定的权利义务只有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才对劳动关系主体有 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对于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从抽象状态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到现实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一个决定性的转 变,这种转变就是劳动法律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或授权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宣布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此时其效力只停留在应然的状 态。只有法定权利转化为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法定义务转化为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时,才是现实化的义务,法律才具有实效。从劳动关系控制和调整 的视角观察,必须充分注意这种转化。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实际上,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是将劳动 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来实现的。若不存在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以及依此形成的劳动合同规范和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由于劳 动法律规范不可能覆盖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所以,未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动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于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法 律关系的当事人行为模式标准及其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