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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三级人力考点:劳动法律关系的强制性

时间:2015-11-20 13:45: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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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雇员的权利即为雇主的义务,而雇主的权 利则为雇员的义务。如雇员劳动给付的义务与雇主管理劳动、指挥劳动的权利;雇主支付工资的义务与雇员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 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就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

  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是由观念抽象状态转化为现实秩序的一种状态。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 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员工,雇主提供的劳动安 全卫生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等;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受到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显现。

  由于法律的国家性、普遍性,由于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状态,故人们在运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时,一般对劳 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不加以严格的区分,如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关系的调整等,其中的劳动关系既是指劳动关系,又是指劳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