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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题解析(65)

时间:2015-04-25 09:55: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2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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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111月)简述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方法。

    答案:(P565)

    (1)当事人协商。

    (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自动立案受理。

    2)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调查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拟订协调处理方案。

    3)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

    4)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并且成为集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此类争议应自决定受理的15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当事人的和平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发生团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进行平等协商,以期取得一致意见。即使不能协商解

决,也应通过正常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不得自行采取过激行为。

    2)在申请和协调处理期间,也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同时企业不得解除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

 5(20135)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在申请与受理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相关规定。

    答案:

    (1)仲裁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员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

    2)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4)证据、证人的姓名、住所。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争议仲裁委员负责人审批,审批应在填表五日内作出决定。

    1)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的5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2)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在S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送达申诉人。

    (3)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认为成立的,应在5日内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职工与单位。

    2)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要求和理由。

    3)属于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4)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并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