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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处理(1)

时间:2015-09-14 17:06: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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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案例分析】

8.4.1  新入职员工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在所难免,为避免此情况,降低公司用工风险和用工成本,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司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等)。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待遇,此时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公司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我们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来进一步了解。

  【案例背景】

  员工赵某于200993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0993201192,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为4000元。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照约定到公司上班,不料第一天上班时发生了意外,受伤住进了医院,A公司为赵某支付了该段期间全部医疗费。2010623,赵某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115月赵某由于个人原因回老家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同时自行垫付

了住院医疗费用。

    赵某认为,自己已经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动,A公司理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由于公司未给本人交纳工伤保险,因此当工伤发生时,公司应该承担工伤保险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于是要求A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工医疗补助金、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及到外地就医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同时,公司与本人约定的工资4 000元是试用期工资,只是正常工资的80%,因此在转正后其正常工资应为5 000元,在计算各项社会保险时的计算基数也应该按5 000元计算。

 

    A公司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也从未述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只是由于情况特殊,在还未来得及办理缴纳社保操作时员工就发生了工伤,随后公司也为员工补缴了该月的社会保险,但是由于政策限制,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不应承担社会保险应承担的一切费用。此外,员工到外地就医从未得到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不符合工作治疗程序。而关于员工的工资,公司当初与员工约定的工资就是4 000元,因此坚持以此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