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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私自调整员工岗位是否违约

时间:2015-09-30 10:01: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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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9-11】公司私自调整员工岗位是否违约?

    熊某是一家医药销售公司部门副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熊某任销售部副经理,月基本工资为3 500元,奖金视个人业绩在l OOO2 000元之间,最近,因熊某与部门经理发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事件,公司决定将熊某调整到综合部做办事员工作.而谊岗位的月奖金只有800元,基本工资也下调为2 500元,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9-11解读】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决定调整职员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奖金数额未写入合同之中,根据l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单位擅自变更劳动者岗位及奖金数额,属于变更了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违约行为,如果燕某诉诸法律会得到法律支持.

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把调岗、调职、调薪视为企业单方的自主权,法律干涉不了。有的甚至以“三调”作为“逼迫”职工辞职的一种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