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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题:员工加班的界定

时间:2015-10-07 17:03: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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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案例问题2:仅凭考勤打卡记录上显示的员工晚走时间,就可以认定该员工加班吗

    某公司销售部新进员工小李,一段时间每天至晚上八点才下班,公司总经理一次下班晚走,看到销售部的灯开着,推门发现小李还在办公室工作,于是第二天在公司晨会上表扬了小李,此后的半个月,小李每天都在办公室“工作”至九点才下班,并保留指纹考勤记录,至月底时,小李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要加班工资。第二天,人力资源经理王娜刚好有事晚上七点半才下班,路过销售部推门进去发现小李躲在办公室玩同游,原来小李新租的宿舍没有电脑、也没有网络,于是下班后利用办公室电脑玩游戏,人力资源经理王娜便给小李教训了一番,并说像这种情况怎么能算加班?怎么能给加班工资?小李解释说此次只是例外,前段时间的确是在加班。请问像此种情况仅凭考勤打卡记录显示员工晚走时间,是否可以界定员工

加班?

 

    【案倒解读】仅凭打卡记录不能作为加班的充分依据。因此说公司在制定加班管理制度时,应作员工加班应经审批的程序性规定,以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员工宣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