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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中不容忽视的风险

时间:2018-06-04 14:28:31作者:成都人力资源报考条件 来源:人力资源培训网 点击:0次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益义务的协议,其更多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各项刚性条款导致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招工容易辞退难,同时辞退还要面临各项经济补偿。所以说,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看似简单,但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不得不让企业重视。因此,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清楚企业的用工风险,是岗位职责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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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中,常见的三大风险问题。


1、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处罚并支付赔偿,具体措施为:

1)企业应当自用工当日起,一个月内需及时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2)企业自用工当日起,若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向该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企自用工当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则视为企业与该员工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员工,否则将支付2倍的经济赔偿金。

 

很多中小企业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显然是不现实的事情,只要员工能够证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需要支付赔偿金的事实基本就敲定了。因此,HR在决定聘用员工后,就应当及时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该员工已在企业工作满10年;

2)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

3)企业自用工当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企业与该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若违反以上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成立当日起向该员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由此可见,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任意之一,同时只要劳动者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上是没有选择权的。因此,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出现以上几种情形时需要特别注意,严加考察,避免产生劳动合同风险,同时为企业争取员工聘用的主动权。

 

3、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风险

劳动者有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企业一般没有单方面随意开除员工的权利,若企业执意辞退员工,将承担后果。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对其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常常以员工工作能力不足、不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等方面要求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解除合同的程序有严格限定,任何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属违法的,而此行为为企业造成的损失也将无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