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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如何核算(3)

时间:2015-06-13 11:39:00作者:四川人力资源网 来源:四川人力资源网 点击:1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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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关于加班工资的核算,可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及当地地方政府法规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捧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标准如下: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I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捧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也就有了加班工资的核算公式:

    (1)日正常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I50%

    (2)日公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核算基数标准是关键。关于加班工资的基数(病假、婚假、陪护假工资计算基数亦同),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基本工资的,这个基本工资就可以作为加班工资的基数。

(2)以用工劳动合同者工资总额的70%为加班费的基数。

(3)如果没有其他收入,仅仅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那么也可以以月薪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4)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规定如下:

    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均不得低于本市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